立法打擊海上醉駕藥駕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撰文表示,當局新一年的首項主要工作是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立法打擊海上醉駕與藥駕,與陸上安排看齊。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12月30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兩日之後便踏入2024年。今年年初,本港在疫後重上軌道、全面復常,我們在海、陸、空與物流的運力正全面提升至疫情前的水平,同事們亦密鑼緊鼓為2024年的工作做好準備。我們新一年首項主要工作是向立法會提交《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予以首讀和二讀,立法打擊海上醉駕與藥駕。
與陸上醉駕、藥駕看齊
「酒精害人,開車前咪飲」,這句耳熟能詳的口號其實不只適用於陸上交通,亦適用於海上。本港水域的海上交通非常繁忙,而且本港亦是遠洋船頻繁進出的樞紐。國際海事組織在《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 STCW 公約》)已訂明,在遠洋船隻上工作而須履行關乎船舶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必須確保本身不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以致行為不檢或損害履行指定職責的能力。
海上醉駕、藥駕對安全的危害毋庸置疑。然而,根據現行法例,一旦船隻發生交通意外,涉事船員只能被控在海上危及他人的安全的一般罪行;如涉及領港員,則只能按《領港條例》進行紀律研訊。
在新草擬的法例下,香港水域內所有在航船隻(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及遠洋船),在意外發生後,涉嫌干犯海上交通罪行或進行抽查時,獲授權人員(即二級海事督察、警長或該職級以上的人員)可以要求所有參與操作船隻的人士和履行指定職責人士(例如船長、領港員和甲板與機房的值班人員等)進行醉駕或藥駕檢測,以及在有合理理由下逮捕被懷疑人士並進行調查等。
簡言之,獲授權人員就海上醉駕與藥駕的調查與檢控權力,與陸上醉駕與藥駕一致。而相關罰則亦相若,觸犯海上醉駕與藥駕的人士,同樣可被罰款5,000 元至25,000元、監禁六個月至三年。法庭亦可取消某犯罪人士在香港履行相關船上職務資格六個月至五年,重複再犯者可以終身被取消資格。
而海事處在過去一段時間亦一直為新法例的執行工作進行研究,先後邀請了香港科技大學,為現時檢測醉駕的呼氣檢測儀器進行測試,確保儀器能在海上環境中準確檢測酒精;由醫學專家測試藥駕初步藥物測試的尿液檢查測試工具,制定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及進一步委聘臨床毒理科專家檢視有關海上醉駕和藥駕罪行的工作流程。
回顧2023 展望2024
承先啟後,在我們全力準備2024年工作的同時,運輸及物流局在2023年亦推展了不少重要項目,包括在政府隧道實施易通行以及三條過海隧道推行分時段收費、通過提升的士服務的兩條條例草案、開展了多條鐵路的工程、為香港未來的運輸基建發展提供規劃框架的香港主要運輸基建發展藍圖,以及推出便民利民的港車北上政策等。我們亦制訂了現代物流發展和海運及港口發展策略行動綱領,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我與我的同事在新一年會繼續努力,透過推動運輸基建和物流發展,為市民締造更理想的生活,為香港經濟提供新動力。今年運輸及物流局工作豐收,我亦借此機會,感謝各位同事的努力以及業界及市民的支持。祝大家新年進步,身體健康。